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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26 | 浏览:40367次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4日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规范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保险工作,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运用,降低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陕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陕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险,是指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融资保证保险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规范推进”的原则。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开发、开办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投保人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

第四条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在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投保人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投保人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须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被保险人为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师,双方依法签有劳动合同;

(三)投保地理标志产品保险的,投保人须为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属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被保险人须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告并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

(四)投保人依法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专利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我省“揭榜挂帅”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以及中欧互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投保。

三、保险人和保险产品

第七条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司设置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接受省知识产权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省财政厅的指导。

(二)在开办知识产权保险的区域设有依法可开展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险承保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支持投保以下保险产品。

(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二)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

(三)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四)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五)专利许可信用保险。

(六)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七)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八)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办的其他类知识产权保险。

以上保险产品中,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费率须不高于10%,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险费率须不高于5%。

四、补贴标准和申报流程

第九条补贴资金发放采取先投保后补贴、按比例补贴和同一投保人总额限制的方式,经审核后统一发放。

(一)补贴标准:

1.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的,同一投保人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30%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

2.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投保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须有实际参展活动。

3.投保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申报保费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

4.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同一投保人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

5.其他类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参照以上额度确定。

(二)知识产权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投保人中途退保的不享受补贴,已享受补贴的,按补贴额度全额追回。

(三)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同一单知识产权保险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保单保费金额。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险办理流程:

1.投保人填写《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市银保监分局对所投知识产权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投保项目名单并报省知识产权局确认;

3.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投保项目名单送交保险人(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办理知识产权保险手续;

4.投保人缴纳自己所承担部分的保费;

5.保险人出具相应知识产权保险保单。

第十一条申报保费补贴时,由各市经办的保险公司依据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将办理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资料报市级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审定后,下达各市,向经办的保险公司进行兑付。

保费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二条申报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原件)。

以下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

(二)载有投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或相应证书。

(三)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四)知识产权评估合同和评估费发票(如有评估需提供)。

(五)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审核证明(如有第三方参与需提供)。

(六)申报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证。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省财政厅按职责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各市(区)受理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会同陕西银保监局审核,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陕西银保监局负责对开办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银保监分局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组织做好本地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投保及保费补贴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接受省市保险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审核工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于每年12月前报送当年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期间发生维权、侵权等事件时,应积极应对。

第十七条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对申请补贴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如存在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相应的支持政策。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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